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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外贸服务公共平台

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21-08-04分类:综合资讯浏览:203评论:0


导读:自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我厅与省财政厅先后联合认定了三批共计58家服务中心(不含考核不合格取消的),在推动我省外贸破零倍增、跨越发展方面发挥了积...

自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建设工作启动以来,我厅与省财政厅先后联合认定了三批共计58家服务中心(不含考核不合格取消的),在推动我省外贸破零倍增、跨越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科学管理、挖掘潜力、发挥实效,根据《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商贸〔2017〕14号)和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商贸[2018]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已评定的服务中心2018年工作开展绩效考核,并启动新一批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中心考评工作

为了使考核更客观真实,更好地体现服务中心的工作质量,根据湘商贸〔2017〕14号和湘商贸〔2018〕13号文件要求,今年的绩效考核由两部分组成,每一部分各100分。一部分由企业自评和市州初评,按照《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湘商贸〔2017〕14号)的要求自下而上进行(该考核办法中第七条的“每月10日前将上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准确、完整、及时录入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因平台今年四月份升级后,不再需要服务中心另行按月统计上报数据而取消);一部分由省商务厅根据各园区在湖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的数据进行考评。在此基础上,再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组成联合评审小组,采取数据核对、材料抽检、随机实地考评等形式进行复审。然后分别按考评后的得分,各按50%的权重相加算出最后得分,确定并公示各服务中心年度考核等次。

(一)企业自评和市州初评

1. 考评内容(具体见附件1[考核评分表])

考评内容分为绩效考核基础分部分(90分)和加分部分(10分)。其中,基础分部分包括: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25分)、服务成效(65分);加分部分包括:调研工作(5分)、创新工作(5分)。

2. 考评流程

(1)服务中心自评。各服务中心对照《考核评分表》(附件1),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逐项自评打分,并如实填写好《工作完成情况表》(附件2),按工作内容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及市州初评。服务中心所属园区管委会、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全年督查考核情况以及中心提交的证明材料,量化评分,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数据考评

湖南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是各园区外贸服务中心的工作平台,根据平台的数据,按照数量、质量、效率三个方向进行考评。具体分为六项,总分为100分。

1. 零数据月份数量(24分):出现零数据的月份,每出现一个零数据的月份扣2分;

2. 总服务数量(20分+10分):以年度500条服务数据为基准,完成500条的可得20分;500条以上(含500条)的,每增加50条加1分,最多加10分;服务数据500条以下的,每减少25 条扣1分;

3. 评价率(6分):企业对服务中心所办理的服务事项做出的评价,对总服务数的评价率不达60%的,每低10%扣1分;

4. 差评率(10分):企业对服务中心所办理的服务事项做出的评价里,每出现一个差评扣一分,直至扣完;

5. 完成度(20分):对企业的服务申请,如出现未受理的,每出现10条扣1分,直至扣完;对于已受理但未完成/终止的,每出现10条扣1分,直至扣完;

6. 响应速度(10分):对企业的服务申请,超过24小时(节假日除外)未予受理的,每出现一条扣0.5分(每家园区随机抽查20条服务记录)。

二、服务中心申报认定工作

(一)基本要求

1. 由各市州选定部分有条件的园区作为第四批申报服务中心的园区。选定园区内的企业总数、正式投产的企业数、已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数和园区2018年度进出口额要达到一定规模。

2. 服务中心的承办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湖南省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获得外贸经营者资质;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外贸专业团队,熟悉外贸政策,能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咨询、退税、收汇、物流、报关、报检、融资等综合服务并具有相关认定资质;③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依法纳税,3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④与当地商务、海关、税务、工商、商检、外汇等部门都保持着畅通的沟通关系,可以及时为园区内企业咨询、解答和解决业务过程中相关疑难问题提供有效支持和帮助;⑤在所属辖区内(含园区)已经为10家(含)以上外贸企业提供过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等外贸服务,具备一定外贸综合服务经验。

(二)申报材料

1. 承办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

2. 《第四批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申报表》(附件3);

3. 承办企业履行《湖南省园区外贸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方案》(湘商贸〔2015〕32号)和《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商贸〔2018〕13号)相关义务承诺书;

4. 承办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外贸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表及海关、商检、退税、物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5. 承办企业与辖区内(含园区)被服务企业签订的外贸服务协议、合同或其他凭证(至少提供10家);

6. 承办企业国家级园区派驻人员不少于5名,其中从事国际贸易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报关员证和报检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人,省级园区派驻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从事国际贸易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报关员证和报检员证的人员不少于1人,同时需提供从事国际贸易人员履历证明、报关员证书、报检员证书及与承办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复印件;

7.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和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承办企业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2019年度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包括工作计划、目标、方法、内容等);承办企业入驻园区场地证明。

(三)申报程序

1. 符合条件的承办企业按照“自愿申报、成本自担、互利合作、服务园区”的原则,承诺履行《湖南省园区外贸服务中心建设试点方案》(湘商贸〔2015〕32号)和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的意见》(湘商贸〔2018〕13号)相关义务,向所在园区管委会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与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承办企业签订三方建设协议,园区管委会须将服务中心认定为园区非正式服务机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各市州应根据园区大小、投产企业数量、外贸规模等实际情况,对承办企业进行排名并择优推荐。

3.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第四批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

三、有关要求

1. 对服务中心的考评。服务中心要根据全年工作情况,实事求是地开展自评工作,及时报送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及园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对服务中心的工作给予客观公正的初审意见(盖公章),连同服务中心有关材料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省商务厅。

2. 对新申报的服务中心。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于2019年1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申报资料分别报送至省商务厅。

3. 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商务厅外贸处陈洲霞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1. 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评分表

2. 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工作完成情况表

3. 第四批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申报表

湖南省商务厅     

2018年12月26日   

                                                             

抄送: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6日印发

                                                            

附件1

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年度考核自评评分表

被考核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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